律师文章
含蓄-----法律文书之美(四)
作者: 来源: 时间:2011/6/7 10:44:39 浏览:6049次
语贵含蓄,文重蕴籍,含蓄蕴籍是我国传统美学的第一要义。昔年曹操陈兵江北,给孙权下战书说:“今治水军八十万众,方与将军会猎于吴。” 酷烈的杀伐之声似乎染上了闲适的风雅气息。
有人认为,法律文书讲究明确,甚至精确,直来直去,言简意赅,不能让人有误解,有歧义,不宜含蓄。但我认为,律师法律文书的重要内容是权益的设定、权益的宣示和权益的争夺,以恰当的语言略加修饰,以冲淡追逐利益给人留下的恶感,应该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譬如,法律文书中很少出现“钱”字,我们常常用“款项”“费用”“成本”来替代,内心深处恐怕也觉得阿堵物过于俗气吧。
我不说客户的安排违反了某项法律规定,而说与某项法律规定“冲突”;我不说对手的行为违法,而说与法律“相悖;我不说“纠纷”,而说“争议”,大的项目我说“争端”;对你的请求我不说“拒绝”,而说“不能被接受”;我不说案外因素作祟,可能有“败诉”风险,而说该因素可能增加审理和执行的“难度”;即使是指责,我说你的行为在当前法治社会显然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是威胁,我说不得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很勉强的,而且不是采取行动,仅仅是“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