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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避俗手----法律文书之美(五)

作者:  来源:  时间:2011/6/7 10:46:06  浏览:6182次

力避俗手----法律文书之美(五)

 

职业棋手下棋,尽量避免俗手。听职业棋手讲棋,经常听到某手棋下不出手,因为难看。我想职业棋手追求胜负之余,内心恐怕别有怀抱吧。

 

法律文书也应尽量避免俗手。法律文书之俗表现在,一是结构紊乱,二是阐述啰唆,三是用词俗气。法律文书以思想见长,但表达也不可轻视。孔夫子言: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质是内容,文是形式,二者相得益彰,才有君子之风。

 

大约是执业领域高度不够,我的文书大多是急就章,朋友们大抵也是如此,容不得我们精雕细琢。这就要求我们把握语言的能力要强。事件的归纳、证据的别类、事理的爬梳、观点的形成、法条的检索,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留给表达方面的余暇就不多了。如果不在平时处处留心,时时练习,真的上得阵来,捉襟见肘的窘态可想而知。

 

我的性格内敛,所写的东西都被称作草稿请人指点,当下年轻人个性张扬,不少人将自己的作品作为范本贴在网上,随手捡拾一份,取前二段,共同看看吧。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时尚》、《××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第一段首先教人不快,就像作者衣冠楚楚的进酒店吃饭,刚一进门就忙不迭迭掏出钱包给侍者展示:我吃得起饭。律师是体面的职业,不要自己作践自己。向贵司致函如下致函贵方足矣。

 

贵司是什么意思,这样的简称有来历吗?我是坚持用贵公司的。2005,我用,而且初次陈述案情,我肯定是明确注明年月日和合同的全称。合同可以成立,似乎不宜成立合同吧。期刊发行物,律师用这样不伦不类的词汇,实在不应该。而且下文明确援引《出版管理条例》,当然应使用其官方语言出版物得知,如何得知,尽量客观地陈述你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吧,焉知你不是道听途说?既然此消息来源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为何不直接阐明清楚呢。此事实是什么意思,前面你把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得知的内容、援引的法条、官方的裁断一锅煮了,再来一个此事实”,用武汉话讲,真信你的邪!

 

短短两段话,结构紊乱、阐述啰唆、用词俗气,占全了。一个字,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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